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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济源本地土建投标文件代写代做公司

更新时间:2025-02-13 11:33:45 编号:fe3bj9reof38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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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流标、无效投标的区别分析
一、废标
采购法中的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法中的“废标”=投标无效
二、流标
“废标”与“流标”这两个术语,在采购活动中表述的意思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废标=流标采购项目在开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这种情形,既可以说这个项目“废标”了,也可以说这个项目“流标”了
废标≠流标
采购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已经确定中标者,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被投诉,监管部门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这种情形,通常不会说该项目流标了,因为这个项目本来是招成功的,只是后来因为投诉被废了。
废标和流标的区别:
“废标”更多地体现了动作的一面,是人力作用后的结果;而“流标”则更多地表现了一种状态,表述的是采购失败,相当于采购项目还未开始就流了。
三、无效投标
无效投标=投标无效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投标无效是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与无效投标的内涵大体相同。
无效投标≠废标
在采购工作中,“无效投标”和“废标”是两个涵义完全不同的术语,却经常为人们所混淆。
“废标”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无效投标”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评标所拒绝,失去了继续参与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废标”的权利在于采购单位及监督单位,“无效投标”的权利在于评标。
我们常讲的“被废掉了”,包括许多文章里讲的大多数“废标”情形,应当属于无效投标,并不是真正的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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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招标文件的报名期限
公开招标: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限
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三、澄清修改内容时限
公开招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兰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时间。
四、参与报价的终供应商数量
公开招标:不少于三家
竞争性谈判: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后报价,提交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五、评标方法
公开招标:分为综合评分法或者低评标价法。低评标价法就是报价低的。综合评分法,是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每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及终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交货期相等目报价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每家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终报价,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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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过程中怎样保护好标书标底安全
一、评标保密协议要求
根据《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活动中,无论是招标文件还是投标文件,都需要保密,不能违法对外泄露。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评标活动在安全的条件下开展。
1、评标场所的要求
要符合评标会议室的安全保密条件。要有的安全保密人员负责材料的保管和收发,会场内的环境应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杜绝拍照录像录音等有泄密客观条件的行为。严禁使用无线蓝牙WIFI等不安全设备,严禁带入具备无线上网卡功能的笔记本。会场内严禁使用手机,会场外要设置手机屏蔽柜,会场内要加装手机信号干扰屏蔽器。评标会议室有立的计算机、复印、传真设备,如果需要架设网络环境要采取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网络要进行物理隔离,禁止联接外网。同时避免在酒店、会议中心等公共场所租用会议室,避免对外泄密。
2、评标场所的要求
要对参与招投标人员进行严格身份审查,除了评标成员、参加评标的采购人和评标现场组织人员,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会场。会场外应有保密警示标识,如“评标会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字样。会议过程中,应严格做好会议纪要,特别是投标人竞标时,评标的竞标要求和投标人的竞标答复都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果方案类招标项目需要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内容作现场说明的,应要求投标人将视频影音录制光盘进行现场播放,严禁投标人以任何形式与评标成员私下见面,防止不公正的暗箱操作行为发生。
二、评标保密注意事项
评标现场参与知情人员对评标情况、结论,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应签署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承诺,出现评标泄密的情况应追究当事人的保密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泄密者法律责任。
1、评标内容情况的保密事项
评标情况在未公布前,应由评标的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评标音视频材料、文档资料的收集检查整理归档,评标会议中使用的电脑会后要采取保密措施对内容进行收集并清除电脑评标关内容,有关资料采取保险柜或密码保密柜集中安全存放,严禁评标以外的任何人查看。评标严格保密的内容包括评标的时间、评标的地点、评标参与人员、评标进度、评标中的问题、评审讨论的问题、评审对具体投标的评审意见和评分、否决投标的情况、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报告等内容。评标结果公示后,标书应退还投标人或进行销毁,防止发生泄密。
2、评标中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
按照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是不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但是,有些采购项目虽然没有被认定为涉密项目,但其中有些项目的招标文件内容和考察现场情况涉及到敏感信息或不宜公开,或部分属于国家秘密。对于这一类项目,采购人应尽量对有关信息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可以公开的程度。采购人还可以对投标人提出涉密资质的要求,并要求投标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在招标组织中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敏感信息进行管理,要求投标人不得复印、留存、记录招标文件内容。
3、评标中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包含的专利技术、设计、解决方案等,不论是否申请专利,都属于投标人的自主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提供的财务报表、业绩等商务信息也属于商业机密采购人和评标成员都应对此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标书作为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部分,评标过程中怎样保护标书和标底的安全性是企业要面临的挑战。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保密制度、运用信息加密技术、备份和恢复数据、加强流程安全性管理和人员安全管理,可以有效提高标书的安全保障能力,让企业顺利完成招标过程,赢得业务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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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阶段产检的行业问题
一、投标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不够重视发包方前期资信调查及项目风险分析。在投标的准备阶段,对发包方资质、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的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源等)和外在影响(如居民压力、政策法规的影响等)的审查不充分。如发包方资金出现缺口或存在其他外在压力而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将会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的局面,若涉及公共设施建设,还会损害公共利益。
二、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规定,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盲目追求扩大业务量,不顾发包方的违规操作,按照发包方的操作方式承接项目,给自身带来较大法律风险。
2.串标、围标。无论是串标还是围标都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治。如:《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均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标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中标、结算。中标带来的风险,承包方必将面临资金缺口问题,进而导致材料款、人工费无法支付;第二,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未能规范管理签证、变更、设计等资料,则势必会影响后期的结算;第三,若是投资项目,势必要经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重重审查,一旦不符合投资规定,结算之路必定漫长而不平坦。
4.项目前期设计不到位、签证频繁变更。对设计进行大的变更势必会导致大量签证的产生,导致预算的确定性大大减弱,大幅增加了工程成本,对承包方极其不利。
三、中标后存在的问题
1.合同签订问题。发包方在拟定合同条件时,往往过多地将风险偏重于承包方一侧,对合同某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故意约定不清,对工期、质量违约赔偿和罚款的上限不子以明确界定等,
2.黑白合同问题。发包方为节省开支,降低工程项目成本,在承包方中标后,在白合同的基础上,往往要求承包方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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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阶段降低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树立和增强法律意识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建筑工程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应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强企。
二、投标前,做好项目审查工作
在对项目进行投标前,一定要对发包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细致地了解,主要包括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等级,资金是否运行良好,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是否完善,项目资金是否已经到位,履约信用能力是否良好等问题。
三、高度重视投标活动
仔细研究《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文件,确定总体工程量,得出总体的支出情况。通过质量、综合调整、合理计价等多种方式,终定好投标价。注意报价并非是中标的要素,还应关注质量等级,因为一日建筑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不但会损坏施工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同时还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上级主管人员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严格把关合同评审
企业中标后,应与发包方就投标文件的内容展开磋商,尽量对工程项目的名称、地址、工程内容、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工期、安全防护措施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工程竣工结算、解决争议方式等内容加以明确,真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进行表述避免使用具有歧义的字句书写投标文件。
五、合同签订后,做好履约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开工前须对施工合同进行全面、详细的研究分析,熟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依此制定有效的合同管理对策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合同要求认真组织施工,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因延误工期质量问题等带来的风险。因发包方不能履行合同,导致企业延误工期或受到合同价款以外损失的情况,应注意收集好工程照片、施工日志、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指令或通知等索赔资料,及时合理地提出索赔。要通过合法途径来获得索赔资料,确保其法律效力如索赔资料得到监理、发包方的签认,以便双方诉讼时企业处于有利地位。
六、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查,做好风险控制
项目应加强材料采购、劳务分包、印章管理、效能监察及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方面的工作,防止内部操作不当引起法律纠纷这同时有助于控制招投标的合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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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工程项目招标?那些项目不必招标?
一、招投标的项目
1、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规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推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顶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市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可以不招投标的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同时也存在符合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1、可以不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条 规定: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可以邀请招标
另外,第十一条规定: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天。
三、中标无效的七种情况
1、依法招标未招标
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未进行招标的,中标无效。
2、招标泄霞标的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围标、串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借用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6、招标、投标方私下接触
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7、违法确定或更换评标
招标人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成员,其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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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标制作和上传方法
1.下载招标文件。登录网上的招标平台,找到要投标的项目,报名成功后,缴纳标书费,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2.上传招标文件。安装并登录投标书编制软件,上传已下载的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书编制软件”里会自动生成招标信息、投标文件主体结构。
3.导入资格审查。上传资格审查所要求的资质文件,比如:营业执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IS0三体系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将资质文件的扫描件转化成PDF格式的文件后再进行上传。
4.制作投标文件。按“投标书编制软件”里生成的结构分别编制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等具体内容,并加盖电子印章。
5.导出投标文件和密钥。将u盾插入电脑USB接口,点击确认输入u盾密码,密码正确后会自动导出已经制作好的投标文件并生成密钥。
6.上传密钥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验。插入CA证书,登录网上投标平台,缴纳金后上传密钥,系统会对上传的密钥进行校验,校验成功后等待网上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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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标书做的漂亮,标书制作技巧干货
1、标书具备的特点,让评委看着比较舒服,能够轻松的找到他要打分的项目即可,所以为了方便评委打分,在标书前面都会增加一项《评分索引表》,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2、简单几个做标书的步骤,“采购文件网”总结为“搭框架(就是标书大纲)、补空缺(即补充每一项大纲内容)、重细节(对每一个细节的检查)”。
(1)招标文件分析:做好一个标书的前提是,读懂招标文件。每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都不一样,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但是总体结构大同小异,抓住招标文件中的,认真研读。
(2)整理标书大纲,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搭框架",正规的招标文件基本都是明确的,结合评分标准,给评分表里的每一项都在《投标文件》要求的目录里,找到合适的位置,牵涉到得分的任何一项,都不能遗漏!
(3)整理资料清单。理清标书大纲之后,基本就能明确需要哪些素材。对资料清单进行分类,再针对性的去整理资料。
(4)标书内容填充。这就考验作者对于素材的灵活运用能力,同样一个素材在不同的标书中有不同的用法,换个名字和位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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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知道的那些关键知识点
一、竞谈项目的谈判过程可以公开进行吗?
不可以,竞争性谈判项目在严格保密下进行,《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有什么关系?
二者为同一时间。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三、投标报价低于,符合性审查可以通过吗?
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采购合同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涵盖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约情况的相关资料。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公布中标结果后,如果中标人存在虚假业绩如何处理?
中标、成交无效,应作废标处理
《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六、投标日期截止后,还能再收标书吗?
无效,当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了。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了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七、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能否拒绝联合体投标?
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进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明确该项目不能联合投标,否则不能拒
绝联合体投标。《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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